天安人寿传世福终身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180日的限制。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180日的限制。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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