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18版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医疗健康保障产品,提供住院费用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治疗过程是否延续至等待期之后,本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在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不是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1)如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在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不是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保险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治疗过程是否延续至等待期之后,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8)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9)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10)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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