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5年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满期可领取满期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乘以如下给付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比例100%;2、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比例160%;3、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比例140%;4、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给付比例120%。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乘以如下给付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比例100%;2、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比例160%;3、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比例140%;4、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给付比例120%。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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