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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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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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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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分为6组,每组最多一次赔付,累积最多赔付六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恶性肿瘤可二次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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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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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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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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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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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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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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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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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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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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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前述“2.3.5重大疾病保险金”、“2.3.7疾病终末期保险金”、“2.3.8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两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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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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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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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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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若从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自其年满60周岁后(含60周岁)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同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已领取了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均需扣减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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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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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须距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满5年,且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2.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或扩散,并且在复发或扩散之前,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达到临床完全缓解。所谓临床完全缓解是指经物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证实初次确诊恶性肿瘤病灶已消失。此情况下,理赔时需提供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医疗证明以及相应的影像检查和/或实验室检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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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特别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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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其再次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特别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再次确诊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其中,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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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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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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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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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及指定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道受的意外仿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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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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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次意外伤害医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x赔付比例。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和保险公司约定,但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的规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保险期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保险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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