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 认可医院进入手术室 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手术,在该手术过程中遭受本合同约定的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手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手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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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入手术室 接受合同约定的手术,在该手术过程中遭受合同约定的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手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手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保险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非手术过程中猝死;
(10)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自己及其看护等人员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12)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3)非本次手术治疗范围的病症引发的事故;
(14)术前感染;
(15)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16)患特定传染病、地方病;
(17)非手术而发生的医疗意外、并发症意外;
(18)医疗事故;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