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日后(如为续保,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6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事件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与前述“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则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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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如为续保,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事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与前述“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则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6.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期续保的不受本条限制);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9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