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
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身故,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二者之和;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2.3.2 满期生存
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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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至65/70/7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