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后确诊轻症,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保险金,最多给付四次,首次至第四次的赔付比例分别为30%、35%、40%、45%。意外导致不受等待期限制。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后确诊中症,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0%中症保险金,最多2次给付,每种疾病仅限一次。意外导致不受等待期限制。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疾分为6组,每组最多一次赔付,累积最多赔付六次,首次按基本保额、现金价值、所交保费三者较大者给付;第二次按基本保额的110%给付;第三次按基本保额的120%给付;第四次按基本保额的130%给付;第五次按基本保额的140%给付;第六次按基本保额的150%给付;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等待期内按返还所交保费;等待期后,18前按所交保费的200%给付;18岁后按基本保额、现金价值、所交保费三者较大者给付;意外导致不受等待期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等待期内按返还所交保费;等待期后,18前按所交保费的200%给付;18岁后按基本保额、现金价值、所交保费三者较大者给付;意外导致不受等待期限制。
|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首次确诊了免交余期保费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首次确诊了免交余期保费
|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
等待期后且满60岁后住院接受治疗,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累积90天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