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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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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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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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后确诊轻症,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保险金,最多给付四次,首次至第四次的赔付比例分别为30%、35%、40%、45%。意外导致不受等待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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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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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后确诊中症,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0%中症保险金,最多2次给付,每种疾病仅限一次。意外导致不受等待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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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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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分为6组,每组最多一次赔付,累积最多赔付六次,首次按基本保额、现金价值、所交保费三者较大者给付;第二次按基本保额的110%给付;第三次按基本保额的120%给付;第四次按基本保额的130%给付;第五次按基本保额的140%给付;第六次按基本保额的150%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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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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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内按返还所交保费;等待期后,18前按所交保费的200%给付;18岁后按基本保额、现金价值、所交保费三者较大者给付;意外导致不受等待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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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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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等待期内按返还所交保费;等待期后,18前按所交保费的200%给付;18岁后按基本保额、现金价值、所交保费三者较大者给付;意外导致不受等待期限制。
附加险: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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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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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确诊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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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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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确诊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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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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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后且满60岁后住院接受治疗,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累积9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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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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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生存至附加险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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