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初次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初次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初次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2.3.2初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初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确诊该恶性肿瘤之后的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初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初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2.3.3第二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确诊该恶性肿瘤之后的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第二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距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己满2年,并且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2.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或扩散,并且在复发或扩散之前,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己达到临床完全缓解。
2.3.4第三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第三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确诊该恶性肿瘤之后的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第三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距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己满2年,并且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初次和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2.为初次或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或扩散,并且在复发或扩散之前,初次和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己达到临床完全缓解。
2.3.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6豁免续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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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初次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初次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初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初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在确诊该恶性肿瘤之后的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初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初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
第二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在确诊该恶性肿瘤之后的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第二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距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己满2年,并且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2.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或扩散,并且在复发或扩散之前,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己达到临床完全缓解。 |
第三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第三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在确诊该恶性肿瘤之后的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第三次恶性肿瘤疾病康复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距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己满2年,并且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初次和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2.为初次或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或扩散,并且在复发或扩散之前,初次和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己达到临床完全缓解。 |
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未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豁免续期保险费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9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4-12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确诊的恶性肿瘤,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故意自伤;
4.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1.从事高风险职业(包括但不仅限于渔民、潜水员、矿工、消防员、警察、武装部队等);
12.参与专业运动队或其他任何种类的赛车运动。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3项、第5-9项情形之一发生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4项情形发生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4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5-12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