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
本公司对每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5日。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5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 保险公司对每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5日。 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保险公司继续承 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5日。 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