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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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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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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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终止。
如果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2.3.1轻症疾病保险金”、“2.3.3身故保险金”及“2.3.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
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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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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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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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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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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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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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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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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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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