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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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与《天安人寿吉祥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天安人寿健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天安人寿吉祥树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及其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第三次及以后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与《天安人寿吉祥树终身重大疾病保 险》合同、《天安人寿健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为同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不重复给付。 |
轻症豁免保费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天安人寿吉祥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天安人寿健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天安人寿吉祥树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及其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与《天安人寿吉祥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天安人寿健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天安人寿吉祥树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及其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吉祥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