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至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 (2)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交费期满日之后,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 (2)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身故时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