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一年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
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关爱保险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30 日后且于被保险人2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2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身故或身体全残,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被保险人于2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含2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在给付生存年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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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 于合同生效满一年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 |
祝寿金 | 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6 周岁、77 周岁、88 周岁、99 周岁四种。 |
关爱保险金 | 投保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30 日后且于被保险人2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2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身故或身体全残,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被保险人于2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含2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在给付生存年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 周岁至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不承担关爱保险金责任。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