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入手术室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手术,并在该手术过程中遭受本合同约定的手术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手术过程中手术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遭受该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后,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在手术过程中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手术过程中手术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过程中手术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手术后手术意外伤害并发症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遭受该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后,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手术意外伤害并发症,并以此手术意外伤害并发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在手术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手术后手术意外伤害并发症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后手术意外伤害并发症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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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如在遭受该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后,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在手术过程中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手术过程中手术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过程中手术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手术意外伤害并发症身故保险金 | 在遭受该手术意外伤害事故后,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手术意外伤害并发症,并以此手术意外伤害并发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在手术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手术后手术意外伤害并发症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后手术意外伤害并发症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非手术过程中猝死;
10.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自己及其看护等人员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12.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13.非本次手术治疗范围的病症引发的事故;
14.术前感染;
15.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16.患特定传染病、地方病;
17.非手术而发生的医疗意外、并发症意外;
18.医疗事故;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18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未遵医嘱误服药物、精神障碍、先天性疾病、地方传染病、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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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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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过程中手术意外伤害身故 |
基本保额 |
手术后手术意外伤害并发症身故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