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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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于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16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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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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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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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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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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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周岁前 |
保单账户价值×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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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1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