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您可在投保时选择下列公共交通工具类别中的一项或多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您选择的公共交通工具类别承担保险责任:
1.客运汽车: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公共汽车(含公共电车、出租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租赁载客汽车);
2.客运火车: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含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
3.客运轮船: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含摆渡);
4.客运飞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乘坐凭证乘坐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类别中指定公共交通工具,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进入指定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有效乘坐凭证载明的终点离开指定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所承担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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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持有效乘坐凭证乘坐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类别中指定公共交通工具,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进入指定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有效乘坐凭证载明的终点离开指定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如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保险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猝死;
(7)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8)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9)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乘坐指定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指定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猝死、妊娠、未遵医嘱服药、在公共交通工具外出现事故、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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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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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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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出合理理疗费用-免赔额-其他渠道已领取的赔偿部分)×约定赔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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