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 终止。如已按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 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 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 例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猝死;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