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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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 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期限:终身
投保年龄:0-60周岁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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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身体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2 (保单生效90天内身故或全残,领取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天内身故或全残,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