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吉祥树终身寿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终身人寿保障产品,身故以及全残皆可提供赔付,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 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终身

 

投保年龄:0-60周岁

谁能保
0-60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吉祥树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身体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2

(保单生效90天内身故或全残,领取已交保费)

满18周岁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天内身故或全残,领取已交保费)

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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