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如为续保,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特定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30 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如为续保,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 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 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若被确 诊的特定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 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30 日的限制。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 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对应交纳的保险费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其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8 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