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四周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之前(不含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付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年金 | 若于合同生效满四周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之前(不含保险期间届 满之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按首次交纳的保险费 的10%给付生存年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 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生存金 | 基本保额 |
生存年金 |
已交首次保费×10% (保单生效第4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