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 周 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处于合同生效(或合 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0%与身故 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处于合同生效(或合 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至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保险金为本 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3.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处于合同生效(或合 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以及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的105%、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身故时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三者之 较大者。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未满18周岁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满18周岁身故 | 保单生效1年内 |
(已交保费×120%)或保单现金价值 |
保单生效1年后且在交费期间内 |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
保单生效1年后且交费期满 |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当年保单年度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