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至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关爱年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年金;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年金。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 周岁至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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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若于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按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关爱年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至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按以下约定给付关爱年金: 1.于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生存,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给付关爱年金; 2.于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0 周 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10%给付关爱年金。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 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 周岁至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 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关爱年金 |
保单生 效零时 |
基本保额×10%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 第1年至 60周岁 |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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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基本保额×10% (60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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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18至60周岁身故或全残,可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