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与身 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 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投保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本公司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生存金
|
已交保费+主险已交保费
|
身故
|
已交保费×105%+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