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不超过一年,保障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或节假日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及医疗费用报销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 、您可在投保时选择下列公共交通工具类别中的一项或多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您选择的公共交通工具类别承担保险责任:

 

1. 客运汽车: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公共汽车(含公共电车、出租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租赁载客汽车);

2. 客运火车: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含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
3. 客运轮船: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含摆渡);

4. 客运飞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飞机。

 

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加投可选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乘坐凭证乘坐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类别中指定公共交通工具,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进入指定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有效乘坐凭证载明的终点离开指定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本公司承担下列若干项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公司所承担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所承担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节假日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发生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四个长假期间,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除按基本责任: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节假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该类公共交通工具节假日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节假日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节假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发生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四个长假期间,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除按“2.3.2 基本责任: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给付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节假日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节假日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公司所承担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节假日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该 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伤残,且属于《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的 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 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 害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在我们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 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
节假日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若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发生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四个长假期间,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除 按基本责任: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 保险金之外,还将按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节假日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猝死;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乘坐指定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指定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13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可选 意外医疗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节假日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节假日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妊娠、流产、分娩;因整容手术等发生的医疗事故;护理费、取暖费等;自费药品等;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乘坐指定公共交通工具,在车厢、甲板或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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