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不超过一年,保障意外身故或伤残及可选航空意外身故、突发疾病身故、医疗费用报销、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额外费用补偿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加投可选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若干项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5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突发疾病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突发疾病,并自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7日内因该突发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突发疾病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突发疾病,并自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5 日内因该突发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自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180 日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突发疾病医疗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突发疾病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突发疾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被保险人遭受突发疾病,并自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7 日内因该突发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根据实际发生的遗体火化和遗体(包括骨灰)遣返费用,给付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合同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

 

额外损失补偿保险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5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自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5 日内因该突发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或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180 日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以及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或该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180 日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误工费、近亲属探望的交通和食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给付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达到本合同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 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若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5 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在我们认可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对自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在我们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在旅行期间遭受突发疾病起7日内因该突发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疾病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突发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在旅行期间遭受突发疾病起5 日内因该突发 疾病在我们认可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对发病起 180 日内在我们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 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突发疾病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或遭受突发疾病起7 日内因该 突发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根据实际发生的遗体火化和遗体遣返费 用,给付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 若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起5 日 内因该意外伤害或自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5 日内因该突发疾病在我们认可医院进 行治疗的,我们在医院进行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以及自该意 外伤害发生或该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180 日内在我们认可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误工费、近亲属探望的交通和食宿费、 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给付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 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猝死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乘坐客运飞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13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可选 航空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意外医疗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突发疾病身故 保险金额
突发疾病医疗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额外损失补偿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妊娠、流产、分娩;因整容手术等发生的医疗事故;护理费、取暖费等;自费药品等;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乘坐客运飞机,在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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