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游泳者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专属于游泳者投保,短期保障不超过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持游泳相关的有效凭证经检验后进入合法营业的各类游泳场、池、馆时起,至离开游泳场、池、馆时止的整个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
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持游泳相关的有效凭证经检验后进入合法营业的各类游泳场、池、馆时起,至离开游泳场、池、馆时止的整个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自持游泳相关的有效凭证经检验后进入合法营业的各类游泳场、池、馆 时起,至离开游泳场、池、馆时止的整个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 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自持游泳相关的有效凭证经检验后进入合法营业的各类游泳场、池、馆 时起,至离开游泳场、池、馆时止的整个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乘以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猝死;


8.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


9.矫形手术或整容手术;


10.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11.被保险人违反游泳场、池、馆的规定。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11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流产、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矫形手术或整容手术;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中暑;违反游泳场、池、馆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游泳者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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