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加投可选责任,“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不可同时选择,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若干项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
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为第一级(即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可选责任: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伤 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详见附 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 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 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为第一级中所列伤残项目 之一的,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猝死。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
可选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全残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未遵医嘱等;妊娠、流产、分娩;因整容手术等发生的医疗事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