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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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 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猝死;
9.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12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妊娠、流产、分娩;因整容手术等发生的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