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十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因合同所列明的十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天内身故,我们按 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