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加投可选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如为续保,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
本公司对每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 日。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 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 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如为续保,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若其在住院期间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ICU),本公司除给付前款规定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按以下约定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免赔天数)
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10 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60 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且使用紧急救护车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以一次为限):
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100%
可选责任:
急诊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如为续保,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前发生与该意外伤害或住院疾病相关的急诊费用,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急诊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以一次为限):
急诊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50%
上述,日津贴额和免赔天数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约定的日津贴额和免赔天数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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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我们认可医院住院 治疗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我们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若其在住院期间 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ICU),我们除给付前款规定的住 院津贴保险金外,另按以下约定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免赔天 数) |
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我们认可医院住院治疗且使用紧急救护车的, 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以一次为限): 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100% |
急诊津贴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我们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 前发生与该意外伤害或住院疾病相关的急诊费用,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急诊津贴 保险金: 急诊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50%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8.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9.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参加高危运动、既往病症、妊娠流产分娩、矫形美容、器官移植、安装购买残疾用具、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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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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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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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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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 (若保单生效3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不给付保险金) |
可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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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病房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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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免赔天数) (若保单生效3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不给付保险金) |
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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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 (若保单生效3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不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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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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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50% (若保单生效3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不给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