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加投可选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如为续保,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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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 我们按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 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 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体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其对应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30天内,领取已交保费) |
意外身故或全残 (可选责任)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