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2012)团体定期寿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加投可选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如为续保,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 我们按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 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 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体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其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9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6-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疾病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30天内,领取已交保费)

意外身故或全残

(可选责任)

保险金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2012)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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