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公共汽车,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人民币100 万元二者之较小者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 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公共汽车,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 车,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人民币 100 万元二者之较小者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 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投保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本公司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120%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或100万元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