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附加健康随心特定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健康保障产品,主要保障14种特定疾病,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内,由我们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 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180日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180日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附加健康随心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特定疾病
已交保费
保险金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特定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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