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内,由我们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 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 起180日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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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