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 日的犹豫期。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28 天至14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大学教育年金 | 若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2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大学教育年金。 |
养老年金 | 若于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6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养老年金。 |
创业年金 | 若于2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32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60%给付创业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 周岁至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大学教育年金
若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2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大学教育年金。
养老年金
若于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6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养老年金。
创业年金
若于2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32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60%给付创业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 周岁至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 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投保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本公司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大学教育年金 |
保险金额×50% (18周岁至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创业年金 |
保险金额×60% (28周岁至32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养老年金 |
2倍保险金额 (61周岁至65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