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健康保A 款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9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可约定,保障6种重大疾病,具有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标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标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犹豫期: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28 天至59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投保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本公司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59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保单生效第1年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2年 2倍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3年及以后 3倍基本保额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健康保A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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