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天泰终身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至终身,具有高额身价保障及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剩余保险费的功能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保险金额。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金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金为合同保险金额。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28 天至65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责任免除

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投保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本公司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身故或身体全残,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已满18周岁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天泰终身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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