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 遭受意外伤害 , 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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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 若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下列公 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赔 付比例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投保范围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相同。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8)被保险人猝死;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参加高危运动、妊娠流产分娩、猝死、护理费误工费等、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规定的不予支付的药品和项目、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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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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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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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赔付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