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或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关爱年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关爱年金; 2.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关爱年金 | 若于合同生效后,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或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关爱年金。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关爱年金, 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关爱年金 |
保险金额×20% (犹豫期结束次日或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已交保费-已领取关爱年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