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金享B款年金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70周岁以下皆可投保,保险期间可约定,关爱金年年领取,具有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或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关爱年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关爱年金; 2.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关爱年金 若于合同生效后,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或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关爱年金。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关爱年金, 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7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关爱年金

保险金额×20%

(犹豫期结束次日或每年领取一次)

身故 (已交保费-已领取关爱年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金享B款年金保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368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推荐热文
更多 >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