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红天利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5年
投保年限
中短期保障5年,包含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保障因疾病、意外或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优先,优质,优势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下述“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自进入民航班机舱门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期间内因民航班机发生意外而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因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自进入民航班机舱门时起至 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期间内因民航班机发生意外而导致身故 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航空意外伤 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给付疾病身故保 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2.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8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7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满期金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
疾病身故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领取已交保费)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2

(除航空意外身故外可领取)

航空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3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从事高危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红天利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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