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天保利Ⅱ号B款两全保险(万能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至75周岁
投保年限
万能型两全理财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期满可领取保险金,针对特定交通工具意外导致身故额外提供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

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公共汽车,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人民币100万元二者之较小者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公共汽车,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的,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人民币100万元二者之较小者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7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单账户价值 x 105%
满期金 保单账户价值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保单账户价值或100万元

(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驾乘私家车发生意外导致身故可领取)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天保利Ⅱ号B款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多少钱
本合同按份销售,每份一次交清保险费一千元,但投保份数须符合本公司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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