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保利多两全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5年
投保年限
中短期保障5年,满期一次性领取保险金额,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广,周转更便利,固定收益多。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8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7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满期金 保险金额
身故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从事高危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保利多两全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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