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或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年金。
高中教育年金
被保险人于1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1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在给付上述“关爱年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年金。
大学教育年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2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在给付上述“关爱年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0%给付大学教育年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 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 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 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关爱年金 | 若于合同生效后至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 零时或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关爱年金。 |
高中教育年金 | 若于 1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 17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 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在给付关爱年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 同保险金额的 10%给付高中教育年金。 |
大学教育年金 | 若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 2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 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在给付爱年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 同保险金额的 40%给付大学教育年金。 |
保险期间本
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关爱年金 |
保险金额×10% (犹豫期结束次日或每年领取一次) |
高中教育金 |
保险金额×10% (15至17周岁每年额外领取一次) |
大学教育金 |
保险金额×40% (18至21周岁每年额外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豁免)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