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年金。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
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关爱年金 | 若于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 含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合同保险金 额的 10%给付关爱年金。 |
养老年金 | 若于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 合同保险金额的 50%给付养老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 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 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 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保什么 | 保多少 |
关爱年金 |
保险金额×10% (保单生效满1年起至60周岁前每年领取一次) |
养老年金 |
保险金额×50% (含60周岁后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