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本 公 司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60 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6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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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在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参加高危运动、感染艾滋、既往病症、妊娠流产分娩、矫形美容、购买残疾用具、护理费误工费等、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社保规定的不予支付的药品和项目、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8)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
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9)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10)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
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
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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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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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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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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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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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保参保人员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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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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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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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以社保参保人员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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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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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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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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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保参保人员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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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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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以社保参保人员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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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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