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天瑞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可约定,具有高额身价或全残保障及保险金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 全残,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 保险金,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 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 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8-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天瑞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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