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 全残,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 保险金,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 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 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