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不超过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未向本公司提出不续保声明,则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做续保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您已交纳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延续一年;如本公司审核不同意,将书面通知您。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本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工种为基础,按当时我们核定费率计算。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猝死;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9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8-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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