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天祥安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不超过一年,保障因意外、汽车意外、火车意外、轮船意外、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及医疗费用报销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公司所承担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200元的免赔额后,按8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所承担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乘坐凭证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及驾驶或乘坐不从事非法运营的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所乘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所乘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汽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汽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汽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汽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汽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汽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汽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汽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汽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汽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汽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公司所承担的汽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乘坐凭证进入所乘客运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有效乘坐凭证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火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火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火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火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火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火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火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火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给付火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火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火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火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公司所承担的火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乘坐凭证登上所乘客运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有效乘坐凭证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轮船甲板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轮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轮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轮船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轮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轮船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轮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轮船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轮船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轮船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轮船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轮船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公司所承担的轮船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障被

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乘坐凭证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有效乘坐凭证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航空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航空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航空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公司所承担的航空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障”、“火车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障”、“轮船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障”、“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障”与“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障”可同时享有。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 同终止。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详 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 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在 扣除 200 元的免赔额后,按 8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乘坐凭证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及驾驶或乘坐不从事非法运营的私家 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所乘汽车车厢时起至离 开所乘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 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猝死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12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汽车,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汽车车厢之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轮船甲板之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轮船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险责任。 

4.被保险人乘坐客运火车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火车车厢之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火车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乘坐客运飞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飞机客舱之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险责任。

6.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谁能保
18-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意外医疗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200)×80%
汽车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汽车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火车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火车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轮船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轮船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航空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航空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妊娠、流产、分娩;因整容手术等发生的医疗事故;护理费、取暖费等;自费药品等;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天祥安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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